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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费用该由谁买单?

2018/5/23 16:52:54点击:


案情:

2012年81日吴某与天津一家外语培训机构达成就业意向,该机构后与吴某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,双方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12101日至2014931日。

2012年108日,因工作需要吴某被该外语机构派往北京从事教学工作,吴某按照调动要求如期到岗工作。当日其在工作中不慎摔倒,造成脚部骨折,吴某为此在北京住院7天进行治疗。20131月,吴某被认定为工伤,同年3月,鉴定为10级伤残。吴某找到该培训机构要求支付所花费医药费26154元、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、往返北京就医的交通费600元、住宿费1400元。

双方在协商过程中,该机构提出吴某入职第一个月即发生工伤,单位没有时间为他办理工伤保险的缴纳手续,且吴某发生的交通费、住宿费均与工伤无关,所以只同意支付吴某的医药费用,其他费用不能支付。吴某对此不认可,遂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培训机构支付治疗工伤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560元、在北京就医的交通费600元、住宿费1400元。

仲裁机构通过审理后发现吴某所诉的伙食补助费系在住院期间发生,且其交通费和住宿费用也系工伤治疗期间发生,故裁决培训机构应该按照工伤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吴某的相关费用。

分析:

一、培训机构对吴某的工伤待遇是否应承担责任?
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条之规定,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,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。

本案中吴某虽然入职单位第一个月即发生工伤,但该培训机构在与吴某建立劳动关系之后,即应该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,如果没有缴纳则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条的规定,支付吴某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。

二、吴某在异地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、住宿费、交通费是否应该由培训机构支付?

依据《社会保险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,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:(一)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;(二)住院伙食补助费;(三)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。

吴某在北京地区治疗工伤所发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食宿费,属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,应由培训机构支付。对于支付的标准,天津市《关于<工伤保险条例>修订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津人社局发〔201147号)第三条中规定:(一)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30元。(二)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乘坐城市间长途汽车、火车(硬座、硬卧)、轮船(三等舱及以下)发生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。住宿费报销标准,最高不超过每天150元;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,每人每天50元。

针对吴某的请求,其中异地就医的交通费用为据实报销,应由培训机构全额支付,而住宿费用的报销标准为每天不超过150元,住院的伙食费用和出院后异地就医的伙食费用均为每天3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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